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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第一次坐飛機的90后小伙子,在飛機著陸后,為趕時間急著回家,自行打開逃生門,觸發了緊急滑梯,想從那里下飛機。他怎么也沒想到,緊急滑梯觸發后的恢復程序復雜且費用高昂,因此需向航空公司支付27000元的高額經濟賠償。有觀點認為,該乘客第一次坐飛機,不明情況誤開逃生門情有可原;而航空公司認為,逃生門上有中英文提醒標識,把手有玻璃罩覆蓋,扳動到一定角度還會發出警示;起飛前的視頻、廣播,以及座位前的乘機安全須知上都會對此進行提示,因而認為達到了告知的義務。
筆者乘坐飛機不下百次。每次乘機都戰戰兢兢,生怕弄壞了飛機上的設備,一方面怕影響飛行安全;另一方面也怕被索賠。
空姐在機上廣播與演示乘機安全須知時,筆者每次都認真聆聽與觀看。比如她們提醒氧氣面罩在頭頂位置,遇緊急情況時會自動脫落,取下戴在頭上即可……但對此,筆者總是半信半疑。心想飛機失事時,這些氧氣面罩如果不脫落怎么辦?思考的結果是:如果出事就聽天由命吧!
原因很筒單,空姐有如例行公事般演示完,我們乘客并未真正實踐過,誰能保證出事時會用這些東西呢?
記得幾年前有乘客拉下氧氣面罩,試驗怎么使用?結果被呵斥及罰款。
此事與本文所述那位打開逃生門的乘客一樣“無知” 。所以,他被索賠27000元真的好“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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