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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一起與瓷磚相關的市場監管領域違法案件,再次將瓷磚行業的貼牌生產現象推上風口浪尖——
某陶瓷企業委托湖北某陶瓷有限公司生產的通體大理石瓷磚,因吸水率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GB/T 4100-2015附錄H標準),被判定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南莊市場監管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詳細情況見下圖)
這一典型案例不僅印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委托生產的明確約束,更將消費者對貼牌瓷磚的深層疑慮推至臺前。
法律框架下的責任閉環
此案中,涉事企業雖未直接參與生產,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五十條規定,仍需對代工產品負法律責任。該法條明確指出,生產者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違者將面臨沒收產品、罰款乃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決定清晰傳遞出監管信號:品牌方作為產品流向市場的最終責任人,必須對代工質量實施有效監控。
該案暴露的監管漏洞極具代表性。涉事委托方在簽訂《委托加工生產協議》后,未對生產過程進行任何監督,導致1005箱不合格產品直接入庫流通。這一細節揭示了貼牌模式的最大風險,即品牌方若僅滿足于商標授權,忽視對代工廠的生產管控,等同于將產品質量置于不可控的境地。
貼牌模式的本質辨析
瓷磚領域的貼牌生產包含OEM、ODM和品牌授權三種形態。在OEM模式下,品牌方提供技術標準,代工廠按圖索驥;ODM則由代工廠主導設計與生產;品牌授權則是純粹的商標租賃行為。正如手機行業富士康代工蘋果、小米通過ODM生產紅米系列,瓷磚貼牌本身是中性的商業模式。
但消費者對瓷磚貼牌的疑慮遠高于電子產品,這種差異源自行業特性。瓷磚作為低頻次、高單價的耐用消費品,其質量缺陷往往在使用數年后才顯現,且維修成本極高。相比之下,電子產品的性能表現即時可見,且迭代周期短,這導致消費者對隱蔽質量風險的容忍度截然不同。
在行業實踐中,OEM與ODM模式對品牌方的技術要求存在顯著差異。OEM需要品牌方具備強大的技術輸出能力,能制定詳細的工藝參數;而ODM則將設計主導權讓渡給代工廠。當品牌選擇ODM模式卻缺乏相應的驗收能力時,質量失控便成為大概率事件。
質量把控的現實困境
佛山市場監管部門的警示直指行業痛點:委托方必須建立全過程質量監控體系。但在實際操作中,品牌方常陷入兩難境地——嚴苛的品控意味著更高的代工成本,而成本壓縮又必然影響代工廠的執行力度。案件中的吸水率超標問題,本質上反映出委托方既未制定燒成溫度、時間等關鍵工藝參數,也未能履行《委托加工生產協議》中的監督義務。
國家標準《陶瓷磚》(GB/T 4100-2015)對瓷磚吸水率的規定具有科學依據。吸水率超標會導致產品抗凍性、耐磨性等性能下降,嚴重時可能引發瓷磚空鼓脫落。
消費決策的理性路徑
一是法律溯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對不合格貼牌產品進行更換或退貨,若造成損失,可追溯品牌方的賠償責任。
二是生產溯源。查看產品包裝標注的制造商信息,比對品牌官網披露的代工合作企業資質,重點核查執行標準。
三是質量核驗。要求商家出示省級以上質檢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重點關注吸水率、平整度、耐磨性、破壞強度等關鍵指標,并注意辨別報告中的“委托檢驗”與“監督抽查”的區別。
四是品牌篩選。優先選擇在官網和包裝箱上公開工廠地址的品牌。
行業變革的必經之路
該行政處罰案件具有里程碑意義,標志著監管部門開始從源頭壓實委托方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處罰標準推算,涉事企業的違法成本可達貨值金額的1.5—3倍,這種經濟威懾將倒逼企業重視代工管理。
未來瓷磚行業可能呈現兩大趨勢:一是頭部品牌將逐步公開代工體系,通過透明度建設獲取消費者信任;二是中小品牌要么投入重資自建品控團隊,要么面臨嚴格監管下的淘汰危機。佛山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的“自查自糾,嚴控質量”指導意見,正在推動行業建立新型代工關系。
消費者需要破除“貼牌即劣質”的認知誤區,轉而建立“管控決定品質”的評判標準。正如蘋果通過富士康代工仍能保持產品一致性,瓷磚貼牌的質量歸根結底取決于品牌方的責任意識與管理能力。當法律監管與市場選擇形成合力,貼牌模式才能真正走向規范化發展的新階段。
在這場品質博弈中,消費者的每一次理性選擇,都將成為推動行業進化的關鍵力量。貼牌瓷磚能否購買,答案不在于生產模式本身,而在于品牌是否建立了從原料采購、工藝控制到出廠檢測的完整質量防線。唯有將法律約束、技術標準和市場監督編織成密不透風的防護網,才能讓“貼牌”真正成為產業升級的助推器,而非質量失控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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